贝斯特全球最奢游戏手机,贝斯特全球最奢,贝斯特全球最奢华网站。贝斯特贝斯特全球最奢华游戏官网,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凝聚更强法治合力,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202
贝斯特全球最奢游戏手机ღ★◈,贝斯特全球最奢ღ★◈,贝斯特全球最奢华网站ღ★◈。贝斯特贝斯特全球最奢华游戏官网ღ★◈,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ღ★◈。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ღ★◈,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ღ★◈,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ღ★◈,凝聚更强法治合力ღ★◈,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ღ★◈。
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ღ★◈,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8.6万件ღ★◈,其中行政公益诉讼7.2万件ღ★◈、民事公益诉讼1.4万件ღ★◈;共提起公益诉讼7500余件ღ★◈,约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6%ღ★◈。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5.69万件ღ★◈。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6件ღ★◈,涉及尾矿库ღ★◈、水体污染ღ★◈、危险废物ღ★◈、大气污染等治理工作ღ★◈,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ღ★◈。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目标一致ღ★◈,均是为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ღ★◈、促进生态环境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ღ★◈。检察机关ღ★◈、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ღ★◈,有力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ღ★◈。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表示ღ★◈,将继续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部署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ღ★◈,通过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ღ★◈,联合开展普法宣传ღ★◈、警示教育ღ★◈、典型案例评选等工作ღ★◈,与检察机关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时有效开展ღ★◈。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ღ★◈,检察机关会持续将生态环境领域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重中之重ღ★◈,锲而不舍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ღ★◈,持续加强办案规范化建设ღ★◈,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ღ★◈、支持ღ★◈、协同作用ღ★◈,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ღ★◈、自然资源ღ★◈、水利ღ★◈、林业和草原等行政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ღ★◈,共同答好生态环境保护答卷ღ★◈。
4.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三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部分单位超总量ღ★◈、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ღ★◈,公益侵害主体认可人民检察院查明的公益损害事实和认定的赔偿责任ღ★◈,且有意愿在提起诉讼前主动履行赔偿ღ★◈、修复责任的ღ★◈,可以将案件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ღ★◈,并依法支持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ღ★◈,共同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公益贝斯特ღ★◈。
某公司负责重庆市南川区80万吨氧化铝项目建设ღ★◈、生产和经营ღ★◈,其赤泥尾矿库于2011年9月竣工投用后ღ★◈,逐渐出现膜下导排系统不畅和防渗膜鼓包ღ★◈、破损问题ღ★◈。自2013年开始ღ★◈,发生赤泥浆渗滤液渗漏污染ღ★◈。此后该公司多次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ღ★◈,经多次应急处置ღ★◈,均未能从源头根治ღ★◈,造成南川区母猪溶洞地下水和长江支流鱼泉河地表水呈碱性ღ★◈,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ღ★◈,损害公共利益ღ★◈。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后ღ★◈,案涉公司于2021年完成赤泥尾矿库防渗设施修复工程建设ღ★◈,但未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ღ★◈。
该问题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门移送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下交办线索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初步调查后ღ★◈,指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三分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ღ★◈。
重庆三分院公告期满ღ★◈,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反馈ღ★◈,无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ღ★◈。期间ღ★◈,该公司书面来函ღ★◈,认可检察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损害赔偿责任ღ★◈,愿意在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积极修复ღ★◈。为节约司法资源ღ★◈,重庆三分院决定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ღ★◈,依据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ღ★◈,将全案证据材料及司法鉴定意见通过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南川区人民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ღ★◈。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指定南川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某公司开展损害赔偿磋商ღ★◈,并邀请检察机关支持损害赔偿磋商ღ★◈。南川区生态环境局采用递进方式召开两次正式磋商会议ღ★◈。第一次磋商会议邀请鉴定机构向赔偿义务人充分解答鉴定评估异议问题ღ★◈,促使赔偿义务人形成赔偿意愿ღ★◈。第二次磋商会议达成一致意见ღ★◈,由赔偿义务人分期按比例支付相关费用ღ★◈,有效解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高额费用难度大的问题ღ★◈。经过两次磋商ღ★◈,赔偿权利人ღ★◈、赔偿义务人对检察机关支持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损害鉴定意见均无异议ღ★◈,由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716.11万元ღ★◈,其中包括ღ★◈:地下水和地表水恢复至基线万元ღ★◈、地下水和地表水损害价值量化5857.23万元(按照40%ღ★◈、30%ღ★◈、30%比例ღ★◈,分三期在2024年10月31日前缴纳ღ★◈,用于南川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ღ★◈。2022年10月20日ღ★◈,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ღ★◈。
协议签订后ღ★◈,该公司完成技术改造和涉案生态环境修复ღ★◈,并缴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ღ★◈。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将该赔偿金用于南川区长江支流鱼泉河(大坪段)水环境生态修复项目ღ★◈,新建两套污水处理设施并开展鱼泉河(大坪段)河道岸坡生态环境修复ღ★◈,修复面积79000㎡ღ★◈,清淤8400m³ღ★◈,替代修复已基本完成ღ★◈。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制度ღ★◈,二者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ღ★◈。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发挥两种制度优势ღ★◈,加强公益保护协作配合和程序衔接ღ★◈,确保赔偿到位ღ★◈、修复有效ღ★◈,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公益保护目的ღ★◈,共同维护公共利益ღ★◈。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跨区域协同履职 新型污染物治理 替代性修复
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ღ★◈,可以商请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ღ★◈、鉴定评估ღ★◈、生态修复等方面提供支持ღ★◈。被污染水体经应急处置和流域自净后ღ★◈,生态环境损害无需原地修复的ღ★◈,可以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项目ღ★◈。
苏州某电工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ღ★◈,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二甲苯ღ★◈、乙二醇等化工原料ღ★◈,并产生危险废物冷凝废液(废物类别HW13)ღ★◈。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ღ★◈,该公司采购部经理施某华在征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荣同意后ღ★◈,在明知郭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公司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郭某非法处置ღ★◈。后郭某将该公司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马某某ღ★◈、刘某某非法处置ღ★◈,该二人先后三次将共计340余吨冷凝废液非法倾倒至吴江区某跨区域河流ღ★◈,对水体造成一定影响ღ★◈。污染事件发生后ღ★◈,上海ღ★◈、浙江的下游河段水质受到二氧六环的衍生物ღ★◈、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的影响ღ★◈,上海青浦ღ★◈、江苏吴江ღ★◈、浙江嘉善三地分别采取应急处置措施ღ★◈,产生应急处置费用共计1117.32万元ღ★◈。
2023年4月10日ღ★◈,某水库取水口出现原水嗅味异常ღ★◈,上海ღ★◈、苏州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溯源排查和应急监测后查明ღ★◈,系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浓度超范围ღ★◈,来源于苏州某电工公司产生的废液ღ★◈。4月15日ღ★◈,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吴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材料移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ღ★◈。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ღ★◈,对苏州某电工公司ღ★◈、郭某ღ★◈、马某某ღ★◈、刘某某等立案侦查ღ★◈,并邀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吴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ღ★◈。5月19日ღ★◈,吴江区检察院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ღ★◈,并于5月23日履行公告程序ღ★◈。吴江生态环境局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ღ★◈、鉴定评估ღ★◈、生态修复等工作ღ★◈。
鉴于该非法排污行为造成三地水质污染ღ★◈,吴江区检察院根据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会签的跨区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ღ★◈,向两地检察院通报案件线索ღ★◈,同步开展立案调查ღ★◈。
因案情复杂ღ★◈,江苏ღ★◈、浙江ღ★◈、上海三地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研讨会ღ★◈,决定由吴江ღ★◈、青浦ღ★◈、嘉善三地检察机关成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组ღ★◈,由办理刑事案件的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ღ★◈,在开展替代性修复时探索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等用于跨界水体共保联治项目ღ★◈,推动上下游受损公益修复ღ★◈。江苏省检察院ღ★◈、上海市检察院ღ★◈、浙江省检察院根据《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ღ★◈,同时对本案进行挂牌督办ღ★◈。
办案组成员分别赴辖区内受污染现场进行勘验ღ★◈、调查ღ★◈,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污染物监测数据ღ★◈、应急处置材料ღ★◈、水文材料等证据ღ★◈,协助完善证据链条ღ★◈。为确保上下游受损公益得到全面评估ღ★◈、一体修复ღ★◈,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ღ★◈、应急处置费用ღ★◈、水资源供给服务功能及水生生物损失等费用进行司法鉴定ღ★◈。由于案件中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系新型污染物ღ★◈,为准确查明案情ღ★◈,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ღ★◈,先后四次组织专家论证会ღ★◈,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ღ★◈,江苏ღ★◈、上海ღ★◈、浙江三地环科院以及同济大学的多位专家ღ★◈,围绕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的生物毒性ღ★◈、检测方法以及环境损害评估量化ღ★◈、应急处置费用的合理认定ღ★◈、惩罚性赔偿适用及倍数ღ★◈、生态环境跨区划修复等问题展开研讨贝斯特ღ★◈,并形成专家意见ღ★◈。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ღ★◈,认定该案地表水损害价值量化为1120.7万元ღ★◈。同时ღ★◈,该司法鉴定所根据专家论证会要求对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的生物毒性ღ★◈、降解周期开展专题研究ღ★◈,推动上海市城投原水有限公司开始将上述新型污染物纳入金泽水库日常饮用水监测范围ღ★◈。
2024年3月8日ღ★◈,吴江区检察院综合考量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ღ★◈、主观恶性等情节后ღ★◈,以污染环境罪对苏州某电工公司ღ★◈、郭某等六人提起公诉ღ★◈。同年9月2日ღ★◈,吴江区检察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ღ★◈。因施某荣ღ★◈、施某华等3人为苏州某电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ღ★◈,倾倒废液系执行职务行为ღ★◈,应由苏州某电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ღ★◈,故诉请判令苏州某电工公司ღ★◈、郭某ღ★◈、马某某ღ★◈、刘某某共同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506.14万元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ღ★◈。
2025年5月15日ღ★◈,吴江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ღ★◈,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郭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ღ★◈,并处罚金ღ★◈;判处苏州某电工公司ღ★◈、郭某ღ★◈、马某某ღ★◈、刘某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313.62万元ღ★◈、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92.52万元ღ★◈,用于案涉区域相关生态修复项目ღ★◈。在法院审理期间ღ★◈,苏州某电工公司已足额缴纳应急处置费用1117.32万元ღ★◈。截至目前ღ★◈,案涉相关费用已全部执行到位ღ★◈。
针对本案生态环境修复问题ღ★◈,吴江ღ★◈、青浦ღ★◈、嘉善三地检察机关ღ★◈、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会商ღ★◈,在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一体化示范区执行委员会的支持下ღ★◈,决定将本案生态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用于开展一体化示范区水体保护项目替代性修复ღ★◈。为加强跨界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序衔接ღ★◈,青吴嘉三地检察机关ღ★◈、生态环境局会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意见》ღ★◈,深化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协同履职ღ★◈。
在办理跨界水体污染案件过程中ღ★◈,河流沿线检察机关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相互支持ღ★◈、强化对接ღ★◈,形成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合力ღ★◈,确保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复ღ★◈。新型污染物未纳入地表水和生活用水监测范围ღ★◈,其生物毒性ღ★◈、检测方法ღ★◈、排放标准ღ★◈、生态损害等关键因素难以确定ღ★◈,检察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其针对性开展专题研究ღ★◈,推动水源地管理单位将新型污染物纳入常规监测工作ღ★◈,形成对新型污染物从识别到预警再到治理的全链条防控体系ღ★◈。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时ღ★◈,对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违法主体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ღ★◈。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鉴定评估ღ★◈、调查取证ღ★◈、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为人民检察院办案提供支持ღ★◈。
2021年6月至12月ღ★◈,李某某等19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大石彩香ღ★◈,为非法牟利ღ★◈,将来自山东ღ★◈、江苏ღ★◈、陕西ღ★◈、河北等不同省份境内10家企业的6700余吨废硫膏运输至河北省井陉县三个场地进行非法填埋ღ★◈。经鉴定ღ★◈,倾倒的废硫膏为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废物ღ★◈。经评估ღ★◈,此次危废倾倒事件共计污染土壤31815.26吨ღ★◈,造成生态损害价值1.38亿元ღ★◈,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ღ★◈。
2021年10月ღ★◈,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案发后ღ★◈,井陉县政府高度重视ღ★◈,立即组织县公安ღ★◈、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召开应急处置联席会ღ★◈。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井陉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并提供法律支持ღ★◈,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县分局(以下简称井陉县分局)及时组织专家力量和第三方公司开展专业鉴定ღ★◈、处置工作ღ★◈,为开展应急处置及修复提供技术支撑ღ★◈。
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ღ★◈,井陉县检察院于2022年5月30日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ღ★◈。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ღ★◈,井陉县检察院从案卷材料中深度挖掘ღ★◈,梳理问题24条贝斯特ღ★◈,向公安机关和井陉分局进一步核实ღ★◈,对案涉企业及人物关系进行梳理ღ★◈,制作了以流出污染物企业为源头ღ★◈、以倾倒地为终点的企业ღ★◈、人物关系图ღ★◈,明确了每个链条上企业及相关人员的环境侵权连带关系ღ★◈,制作了上游企业赔付情况统计表ღ★◈,确定了每个案涉企业及侵权人应承担的赔付数额ღ★◈。
井陉县分局积极履职ღ★◈,推动8家企业依法缴纳了所应承担的应急处置等费用ღ★◈。2022年12月14日ღ★◈,井陉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ღ★◈,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山东某能源公司ღ★◈、山东某煤化公司及李某某等人追缴赔付金额共计3196.41万元ღ★◈。
因该案另两名侵权人在异地被追究同一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的刑事责任ღ★◈,鉴于该案损害发生地为井陉县且李某某等主要被告人在井陉被追究民事侵权责任ღ★◈,为了全面追偿案涉侵权人的民事责任ღ★◈,井陉县院于2023年1月6日对该案另两名异地关押的共同侵权人在本案追加起诉ღ★◈。
2023年1月ღ★◈、2月ღ★◈,本案经三次开庭审理ღ★◈,山东某能源公司于2023年4月主动承担了1538.98万元的生态赔偿责任ღ★◈。2023年8月4日ღ★◈,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ღ★◈,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ღ★◈,判令山东某煤化公司及李某某等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1657.43万元ღ★◈。一审判决后ღ★◈,七名被告人提出上诉ღ★◈。2023年9月27日ღ★◈,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ღ★◈,驳回上诉ღ★◈、维持原判ღ★◈。
污染事件案发后ღ★◈,井陉县政府积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ღ★◈,在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的同时ღ★◈,井陉县分局及时组织开展专业鉴定工作ღ★◈,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涉污染土壤进行清挖ღ★◈、无害化处置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ღ★◈。井陉县检察院坚持办案追偿与助力修复同步进行ღ★◈,多次到案涉现场及处置公司跟进监督ღ★◈,确保受污染土壤得到实质性ღ★◈、无害化全部处置ღ★◈,受损生态得到及时ღ★◈、全部修复ღ★◈。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协同联动ღ★◈,促使10家企业均承担了环境侵权责任ღ★◈,共追回生态环境损害处置及修复等相关费用1.03亿元ღ★◈,修复受损土地16亩ღ★◈,被污染土地的覆土复绿全部完成ღ★◈,实现了“专业处置—政府索赔—司法追偿—生态修复”的全链条治理目标ღ★◈。
在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发生后ღ★◈,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与生态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建立的协同协作机制作用ღ★◈,准确界定多个侵权责任人的赔付金额ღ★◈,促使侵权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ღ★◈,并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ღ★◈;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ღ★◈,向法院起诉追究赔偿义务人民事侵权责任ღ★◈,以“行政+司法”闭环追责落实“环境有价ღ★◈、损害担责”原则ღ★◈。在办案过程中ღ★◈,为避免案发地生态环境损害风险持续扩大ღ★◈,检察机关还对修复情况跟进监督ღ★◈,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全面修复ღ★◈,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履职守护好绿水青山ღ★◈。
针对重大涉企环境污染问题线索ღ★◈,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ღ★◈,可以通过协助调查取证ღ★◈、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生效后ღ★◈,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ღ★◈,确保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到位ღ★◈。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某产业园内部分企业长期违法排污ღ★◈,严重污染环境ღ★◈,周边群众反映强烈ღ★◈。其中ღ★◈,江西某A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违法建设国家明令淘汰的燃煤反射炉ღ★◈,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ღ★◈,厂区内雨水沟镉浓度和铅浓度超标严重ღ★◈。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科技公司)长期超经营许可范围非法处置磷化渣等危险废物ღ★◈,厂区雨污混排ღ★◈、跑冒滴漏问题严重ღ★◈,危险废物仓库清洗废水ღ★◈、脱泥废水ღ★◈、循环冷却水等溢流进入雨水管网外排ღ★◈,雨水排口超标严重ღ★◈,水中镉ღ★◈、铅ღ★◈、锌浓度超标严重ღ★◈,周边土壤铅含量超过风险管制值ღ★◈。江西某B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雨水排口存在镉污染ღ★◈,且该公司长期对外排放含有铅ღ★◈、砷ღ★◈、汞大石彩香ღ★◈、铬ღ★◈、锌等重金属的废气ღ★◈。
2021年7月7日ღ★◈,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检察院)将该问题线索交由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安市检察院)办理ღ★◈。吉安市检察院经调查发现ღ★◈,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已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ღ★◈。江西省检察院经研判后认为行政机关虽已作出行政处罚ღ★◈,仍需追究污染企业环境污染民事责任ღ★◈,遂指导吉安市检察院于同年8月26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ღ★◈。吉安市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ღ★◈,与永丰县检察院组成专案组ღ★◈,重点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生态修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ღ★◈。
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ღ★◈,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ღ★◈。2021年12月1日ღ★◈,经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委托ღ★◈,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作出司法鉴定ღ★◈。根据鉴定意见ღ★◈,永丰县某产业园周边受损沟渠长度共计约2.41公里ღ★◈、受损河道长度约6.1公里ღ★◈,受损农用地面积共计约1458亩ღ★◈,受损林地表层土壤面积4705.8亩ღ★◈,责任企业分别为某A公司ღ★◈、某环保科技公司和某B公司ღ★◈。三家企业应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861.77万元ღ★◈。
经多次磋商ღ★◈,案涉企业对赔偿责任划分争议较大ღ★◈,难以达成一致意见ღ★◈。吉安市检察院对案涉企业充分释法说理ღ★◈,并建议进一步通过司法鉴定量化责任ღ★◈。鉴定机构根据案涉企业生产年限ღ★◈、违法次数及大气重金属排放许可总量ღ★◈,补充建议明确赔偿责任份额ღ★◈,得到案涉企业的认可ღ★◈。2022年8月18日ღ★◈,在检察机关的参与和推动下ღ★◈,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与案涉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ღ★◈,同时酌情考虑案涉企业的实际经营困难情况ღ★◈,商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于2023年5月底前分期支付完毕ღ★◈。2022年8月25日ღ★◈,吉安市检察院指导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和三家企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ღ★◈。9月25日ღ★◈,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ღ★◈,确认协议有效ღ★◈。吉安市检察院于2023年1月12日决定终结案件ღ★◈。
2023年5月底ღ★◈,某环保科技公司ღ★◈、某B公司均已按协议将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支付到位ღ★◈,但在分期支付期限到期后ღ★◈,某A公司仅支付419.18万元ღ★◈,剩余1280万元未支付ღ★◈。经吉安市检察院建议ღ★◈,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于同年8月22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ღ★◈,推动案涉企业全部缴纳3861.77万元赔偿费用及滞纳金256万元ღ★◈。当地聘请专家编制受污染耕地治理方案大石彩香ღ★◈,投入1500余万元采取生物治理技术等吸附土壤重金属方式修复受污染耕地ღ★◈。经修复ღ★◈,案涉耕地镉含量下降62.4%ღ★◈,铅含量下降37.12%ღ★◈。投入630.5万元用于受损林地替代修复ღ★◈。投入52.98万元修整恩江河河岸带生态护坡6.1公里ღ★◈。案涉企业在完成厂区内雨污管网设施改造的基础上ღ★◈,投入1900余万元用于改造厂区外雨污管网设施ღ★◈。
为提升办案成效贝斯特ღ★◈,2024年5月当地政府建成包括公益诉讼法治宣传广场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ღ★◈,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ღ★◈。江西省检察院结合本案成功办理经验ღ★◈,联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ღ★◈、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ღ★◈,合力助推生态环境保护ღ★◈。
针对部分企业长期违法排污行为ღ★◈,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联动履职ღ★◈,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形成合力ღ★◈,推动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修复整改ღ★◈。这是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ღ★◈,助推污染防治向更深层次ღ★◈、更广领域ღ★◈、更高要求发展的务实举措ღ★◈。为更好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ღ★◈,省ღ★◈、市ღ★◈、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履职ღ★◈,支持赔偿权利人及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ღ★◈。在磋商程序推进过程中ღ★◈,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合作ღ★◈、密切联动ღ★◈,督促案涉企业自觉履行赔偿义务ღ★◈,并保障生态损害修复工作有效执行ღ★◈。
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ღ★◈,发现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条件的ღ★◈,可以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ღ★◈。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相关程序后ღ★◈,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协助调查取证ღ★◈、发表支持磋商意见ღ★◈、督促赔偿协议执行ღ★◈、参与修复评估等方式ღ★◈,全流程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ღ★◈。
2023年8月ღ★◈,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销售部部长庞某某联系崔某某处置磷石膏ღ★◈,崔某某指使任某某ღ★◈、王某某等人非法将磷石膏转运ღ★◈、倾倒至安徽省无为市多镇ღ★◈。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ღ★◈,倾倒物磷石膏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ღ★◈,非法倾倒在山区ღ★◈、园区等露天场所ღ★◈,造成了土壤污染和植被破坏ღ★◈。
2024年6月9日ღ★◈,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无为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崔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时ღ★◈,将相关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ღ★◈。该院于同年6月20日对崔某某ღ★◈、某科技公司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ღ★◈,并依法发布公告ღ★◈,同时移送该线索至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无为分局(以下简称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ღ★◈。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向无为市检察院函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ღ★◈。
无为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提前介入ღ★◈、引导侦查ღ★◈,明晰源头企业法律责任ღ★◈,结合在案刑事证据ღ★◈,向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移送运输总量ღ★◈、倾倒点分布与已发现固废倾倒点规模不符等问题线索ღ★◈,协助其查明倾倒固体废物共计14700余吨ღ★◈。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13处污染地点进行鉴定评估ღ★◈,认定固体废物倾倒点位的土壤等被污染ღ★◈,产生应急处置费用ღ★◈、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ღ★◈、事务性费用等共计912.6万元ღ★◈。应急处置过程中ღ★◈,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已督促某科技公司缴纳500万元保证金ღ★◈,并支付部分应急处置费用及事务性费用288.6万元ღ★◈。
2024年9月ღ★◈,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ღ★◈,在无为市组织召开预磋商会议ღ★◈,邀请无为市检察院参加并提供法律支持ღ★◈。磋商会议上ღ★◈,检察机关结合案件事实证据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等规定ღ★◈,认定某科技公司作为产废单位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未尽必要核实义务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ღ★◈。某科技公司同意进行进一步磋商ღ★◈。
2024年10月11日ღ★◈,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ღ★◈,无为市检察院应邀参与ღ★◈,并发表支持意见ღ★◈。会上ღ★◈,无为市检察院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贝斯特ღ★◈、法律适用ღ★◈、修复目标等意见表示支持ღ★◈,促成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ღ★◈。因崔某某无赔偿能力ღ★◈,赔偿协议明确约定由某科技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912.6万元ღ★◈。因已达成赔偿协议ღ★◈,无为市检察院于2024年10月22日终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ღ★◈。
2024年10月ღ★◈,某科技公司按照赔偿协议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912.6万元ღ★◈。无为市检察院对崔某某依法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ღ★◈,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的从宽量刑建议ღ★◈,被无为市人民法院采纳ღ★◈。
同年10月29日ღ★◈,无为市检察院组建生态修复评估组ღ★◈,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ღ★◈,通过现场踏勘ღ★◈、查阅项目材料等方式验收整改成效ღ★◈。评估组专家一致认为ღ★◈,固废污染已清除ღ★◈,受损土壤已达到可自然恢复条件ღ★◈。
2024年12月ღ★◈,无为市检察院ღ★◈、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和无为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无为市工业固废处置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ღ★◈,建立线索移送ღ★◈、调查侦查配合等长效机制ღ★◈,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及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有力保障ღ★◈。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ღ★◈,还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威胁贝斯特ღ★◈,损害公共利益ღ★◈。检察机关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案件线索ღ★◈,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ღ★◈,并协助调查取证ღ★◈、参加磋商会议ღ★◈、提出支持意见ღ★◈。生态环境部门发挥职能优势ღ★◈,组织开展调查核实ღ★◈、鉴定评估和赔偿磋商等工作ღ★◈。双方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确保信息共享ღ★◈,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有效衔接ღ★◈,共同守护“绿水青山”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部分单位超总量ღ★◈、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人民检察院可以经生态环境部门商请ღ★◈,联合召开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会ღ★◈,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ღ★◈。经专家评估认定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必要ღ★◈,违法行为主体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ღ★◈,可以将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ღ★◈。
作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ღ★◈,氮氧化物的大量排放对秋冬季PM2.5污染和夏季臭氧污染影响较大ღ★◈。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ღ★◈,经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ღ★◈,海淀区三家单位存在锅炉废气氮氧化物超总量ღ★◈、超标排放的违法情形ღ★◈。其中两家单位实际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年度限值ღ★◈,一家单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超过北京市排放限值ღ★◈,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ღ★◈。
2024年1月ღ★◈,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情况函告并商请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检察院)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ღ★◈。海淀区检察院通过查阅涉案单位排污许可证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ღ★◈、行政执法卷宗等方式全面开展调查ღ★◈,查明其中两家单位2022年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超年度限值ღ★◈,一家单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超过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ღ★◈。
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联合海淀区检察院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会ღ★◈,经专家论证ღ★◈,采用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对超过许可排放总量排放的两家单位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ღ★◈。由于大气环境本身具有自净功能ღ★◈,涉案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无法直接修复ღ★◈,专家提出通过绿化植树或者升级改造现有环保设施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大石彩香ღ★◈。针对另一家单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超过排放限值的情况ღ★◈,因事实清楚且排放单位积极配合整改ღ★◈,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规定ღ★◈,采取综合在案书证材料ღ★◈、检测报告等资料的方式ღ★◈,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直接作出认定ღ★◈。
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与三家超标排放单位召开磋商会议ღ★◈。海淀区检察院应邀全程参与ღ★◈,从法律责任承担ღ★◈、生态损害后果ღ★◈、专家意见等方面向赔偿义务人进行释法说理ღ★◈。经磋商ღ★◈,为最大程度修复污染物超总量ღ★◈、超标排放带来的环境影响ღ★◈,积极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ღ★◈,赔偿义务人主动提出在完成涉案锅炉房整改ღ★◈、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基础上ღ★◈,另行投入资金用于中水站升级改造ღ★◈、其他在用锅炉房提标改造进行替代性修复ღ★◈。生态环境部门商请检察机关对上述替代性修复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ღ★◈。检察机关经综合研判并咨询相关领域专家后认为ღ★◈,三家单位在整改达到合规排放的基础上ღ★◈,对其他在用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属于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ღ★◈、降低环境风险的举措ღ★◈,可以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ღ★◈。生态环境部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ღ★◈,分别与三家单位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ღ★◈。
协议签订后ღ★◈,三家单位迅速启动替代性修复工程项目ღ★◈,截止2024年12月ღ★◈,全部替代修复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ღ★◈,三家单位实付工程款共计225.95万元ღ★◈。经检察机关ღ★◈、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查看ღ★◈,升级改造后的中水站ღ★◈、锅炉房均已投入使用ღ★◈,全部运行良好ღ★◈。根据检察机关调取的工程竣工验收单ღ★◈、产品合格证ღ★◈、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资料ღ★◈,锅炉房提标改造工程完成后ღ★◈,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远低于北京市规定的在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ღ★◈。中水站改造完成投入运行以来ღ★◈,中水供应有效满足某大学校园绿化灌溉ღ★◈、卫生间用水等需求ღ★◈,进一步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ღ★◈。
案件办结后ღ★◈,海淀区检察院与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召开工作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ღ★◈,完善线索移送ღ★◈、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ღ★◈。同时ღ★◈,联合对辖区内配备锅炉设备企业开展“定制普法宣传”ღ★◈,通过案例讲解形成示范和警示效应ღ★◈,进一步推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ღ★◈。
氮氧化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ღ★◈,抓好氮氧化物源头治理对于大气污染防治至关重要ღ★◈。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联动履职ღ★◈,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形成合力ღ★◈,进一步引导ღ★◈、督促环境侵权人实施生产工艺和环境治理技术革新ღ★◈,鼓励企业走生态优先ღ★◈、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ღ★◈,推动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ღ★◈,助力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ღ★◈,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ღ★◈,依托办案形成会议纪要ღ★◈,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ღ★◈,有力服务区域生态文明建设ღ★◈。
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ღ★◈,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ღ★◈、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就这批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ღ★◈。
答ღ★◈: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ღ★◈,全国生态日活动将主题确定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ღ★◈。保护绿水青山ღ★◈,必须依靠制度ღ★◈、依靠法治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ღ★◈:“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ღ★◈、最严密的法治ღ★◈,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ღ★◈。近年来ღ★◈,检察机关ღ★◈、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ღ★◈、习近平法治思想ღ★◈,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能作用ღ★◈,主动融入国家区域发展重大战略实施和美丽中国建设重大部署ღ★◈,用心用力守护好最普惠的民生福祉ღ★◈,为建设天蓝ღ★◈、地绿ღ★◈、水清的美好家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ღ★◈。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ღ★◈,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8.6万件ღ★◈,其中行政公益诉讼7.2万件ღ★◈、民事公益诉讼1.4万件ღ★◈;共提起公益诉讼7500余件ღ★◈,约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6%ღ★◈。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5.69万件ღ★◈,涉及赔偿金额约334亿元ღ★◈,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ღ★◈。
检察机关ღ★◈、生态环境部门紧密协作配合ღ★◈,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ღ★◈。2024年10月ღ★◈,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ღ★◈,对双方线索移送ღ★◈、程序衔接ღ★◈、工作配合等事项作出规定ღ★◈。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ღ★◈,制定出台配套细则ღ★◈,成功办理一大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案件ღ★◈,取得良好成效ღ★◈。发布本批典型案例ღ★◈,旨在总结各地开展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ღ★◈,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ღ★◈,凝聚更强法治合力ღ★◈,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ღ★◈。同时ღ★◈,也希望发挥案例以案释法ღ★◈、以案促教的作用ღ★◈,增进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ღ★◈,积极培育生态文明价值观念ღ★◈,促进提高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自觉ღ★◈。
一是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ღ★◈,回应群众关心关切ღ★◈。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指出ღ★◈,要坚持精准治污ღ★◈、科学治污ღ★◈、依法治污ღ★◈,保持力度ღ★◈、延伸深度ღ★◈、拓展广度ღ★◈,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ღ★◈,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ღ★◈。本批案例涉及尾矿库ღ★◈、水体污染ღ★◈、危险废物大石彩香ღ★◈、大气污染等治理工作ღ★◈,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ღ★◈。检察机关ღ★◈、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ღ★◈,有力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ღ★◈。2013年至2021年期间ღ★◈,某公司赤泥尾矿库持续发生赤泥浆渗滤液渗漏ღ★◈,污染重庆市南川区母猪溶洞地下水和长江支流鱼泉河地表水ღ★◈。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ღ★◈,促使案涉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ღ★◈、修复及污染控制等费用2.17亿余元ღ★◈,新建两套污水处理设施并开展鱼泉河(大坪段)河道岸坡生态环境修复ღ★◈,修复面积79000㎡ღ★◈,清淤8400m³ღ★◈。北京市海淀区三家单位超总量ღ★◈、超标排放锅炉废气氮氧化物ღ★◈,对秋冬季PM2.5污染和夏季臭氧污染治理造成不利影响ღ★◈。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ღ★◈,促使污染企业通过技改升级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ღ★◈,助力京津冀地区细颗粒大气污染防治ღ★◈。
二是坚持全流程双向衔接配合ღ★◈,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ღ★◈。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目标一致ღ★◈,均是为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ღ★◈、促进生态环境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ღ★◈,加强两项制度的衔接协同ღ★◈,有助于凝聚生态环境保护更大合力ღ★◈。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ღ★◈,在法律咨询ღ★◈、提起诉讼ღ★◈、裁判执行等方面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支持ღ★◈。安徽省无为市检察院在办理违法主体非法转运ღ★◈、倾倒磷石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ღ★◈,同步将线索移送至生态环境部门ღ★◈。在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ღ★◈,协助其查明倾倒固体废物共计14700余吨ღ★◈,并通过发表支持磋商意见ღ★◈、督促赔偿协议执行ღ★◈、参与修复评估等方式全流程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ღ★◈。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环境专业优势ღ★◈,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技术支持ღ★◈,在协助固定证据ღ★◈、查明事实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ღ★◈。针对违法主体非法倾倒340余吨冷凝废液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某跨区域河流ღ★◈,造成新型污染物二氧六环的衍生物ღ★◈、二氧戊环的衍生物影响水质问题ღ★◈,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ღ★◈、鉴定评估ღ★◈、生态修复等办案环节ღ★◈,为吴江区检察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支持ღ★◈,促使涉案企业缴纳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ღ★◈,用于水体保护项目替代性修复ღ★◈。
三是牢固树立系统治理观念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实效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系统工程ღ★◈,需要坚持整体性视角ღ★◈,加强协同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长治长效ღ★◈。多个违法主体异地运输并非法填埋6700余吨废硫膏至河北省井陉县ღ★◈,导致31815.26吨土壤受到污染ღ★◈。河北省井陉县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门各自发挥职能作用ღ★◈,同步开展工作ღ★◈,共追回生态环境损害处置及修复等相关费用1.03亿元ღ★◈,修复受损土地16亩ღ★◈,被污染土地全部完成覆土复绿ღ★◈,实现“专业处置—政府索赔—司法追偿—生态修复”的全链条治理目标ღ★◈。针对江西省永丰县某产业园三家企业长期违法排污导致环境严重污染问题ღ★◈,江西省吉安市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向涉案企业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861.77万元ღ★◈,最终使受污染土壤得到有效修复ღ★◈。在此基础上ღ★◈,检察机关还推动多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ღ★◈,出台相应制度规范ღ★◈,健全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ღ★◈,合力助推生态环境保护ღ★◈。
问ღ★◈:生态环境部采取了哪些有力举措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ღ★◈,下一步有什么工作安排?
答ღ★◈: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工作ღ★◈,从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加强顶层设计和狠抓案例实践两方面推进衔接机制建立健全ღ★◈。
一方面ღ★◈,加强顶层设计ღ★◈,出台指导性文件ღ★◈。2020年8月ღ★◈,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家单位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ღ★◈,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等的沟通协作机制进行了明确ღ★◈。2024年10月ღ★◈,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ღ★◈,明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ღ★◈,决定立案启动索赔程序的ღ★◈,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报同级检察机关ღ★◈;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支持或者移送案件线索的方式参与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ღ★◈。对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ღ★◈,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技术方面的支持ღ★◈。今年1月ღ★◈,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家单位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ღ★◈,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进行了细化ღ★◈。
另一方面ღ★◈,评选典型案例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ღ★◈。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了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ღ★◈,指导上海ღ★◈、浙江等12个省份开展了省内典型案例评选ღ★◈。最高人民法院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多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ღ★◈。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联合评选发布两项制度衔接的典型案例ღ★◈,是这方面的又一创新举措ღ★◈。典型案例的评选ღ★◈、发布ღ★◈、宣传ღ★◈,既总结了案件办理过程当中的良好经验做法ღ★◈,也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和检察公益诉讼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ღ★◈,有效推动全社会形成环境有价ღ★◈、损害担责的理念ღ★◈。
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方面积极协同联动ღ★◈、探索创新措施ღ★◈,取得了良好成效ღ★◈,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合力ღ★◈。下一步ღ★◈,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部署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ღ★◈,通过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ღ★◈,联合开展普法宣传ღ★◈、警示教育ღ★◈、典型案例评选等措施ღ★◈,与人民检察院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时有效开展ღ★◈,奋力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ღ★◈。
答ღ★◈: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指出ღ★◈,要“完善公益诉讼大石彩香ღ★◈,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ღ★◈。”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ღ★◈,持续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办案工作ღ★◈。
一是持续保持办案力度不动摇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绿色化ღ★◈、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ღ★◈,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处于压力叠加ღ★◈、负重前行的关键期ღ★◈。检察机关会持续将生态环境领域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重中之重ღ★◈,锲而不舍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ღ★◈。今年以来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部署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监督活动ღ★◈、长江ღ★◈、黄河ღ★◈、珠江重要支流流域水环境治理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等专项工作ღ★◈,并持续深入推进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ღ★◈、环渤海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公益诉讼专案的办理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加大对下指导力度ღ★◈,引领各级检察机关集中办理一批有影响力ღ★◈、有示范性的典型案件ღ★◈,深入推动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系统性ღ★◈、行业性的突出问题ღ★◈,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ღ★◈。
二是持续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松劲ღ★◈。为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ღ★◈,回应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需求ღ★◈,经过各方共同努力ღ★◈,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初次审议项目ღ★◈。目前ღ★◈,《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已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意见ღ★◈。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ღ★◈,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工作ღ★◈,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提供系统性法律保障ღ★◈。坚持问题导向ღ★◈,加快制定水污染ღ★◈、大气污染ღ★◈、固体废物污染等生态环境细分领域办案工作指引ღ★◈,引导地方检察机关依法ღ★◈、规范ღ★◈、高效办理相关案件ღ★◈。坚持将“可诉性”作为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标尺ღ★◈,完善线索初核ღ★◈、案件立案ღ★◈、调查取证ღ★◈、检察建议ღ★◈、审查起诉ღ★◈、提起诉讼ღ★◈、裁判执行等各环节的办案标准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ღ★◈,确保公益诉讼案件能够诉得出ღ★◈、判得下ღ★◈、执行得了ღ★◈。
三是持续加强协作配合不停步ღ★◈。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ღ★◈、支持ღ★◈、协同作用ღ★◈,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ღ★◈、自然资源ღ★◈、水利ღ★◈、林草等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ღ★◈,深化执法司法协作ღ★◈,共同答好生态环境保护答卷ღ★◈。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实践ღ★◈,完善线索移送ღ★◈、立案调查ღ★◈、提起诉讼ღ★◈、裁判执行等办案环节协作机制ღ★◈。及时发现各地运用衔接机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ღ★◈、新问题ღ★◈,加强工作指导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ღ★◈,总结各地实践中成熟经验做法ღ★◈,适时修改完善制度规范ღ★◈。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